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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楚商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23-12-19 08:40:56        阅读:

 (2023年11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冈楚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外黄冈籍楚商、黄冈市内注册非公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关心支持本会发展的非公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服务黄冈楚商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黄冈楚商精神,打造黄冈楚商品牌,促进黄冈楚商合作共赢,汇集黄冈楚商力量,共促黄冈跨越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黄冈市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黄冈楚商联合会功能性党支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黄冈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黄冈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一路8号。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鼓励、监督会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政策,提倡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教育;

(二)调查研究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及其企业提供服务;

(三)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黄冈投资发展,充分发挥黄冈楚商联合会在经济、技术交流和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黄冈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四)帮助会员及其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会员及其企业间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交流,开展各种咨询、培训活动,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促进会员与各类企业地区之间的业务合作,帮助会员开拓业务、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

(六)协助会员同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承揽各种业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和相互服务,增进会员间的友好往来;

(八)根据有关部门和工商联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会员贯彻实施,努力完成任务;

(九)积极组织会员参与扶贫济困和社会慈善活动;

(十)出版黄冈楚商联合会相关刊物、编辑杂志。

(十一)商会在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商会应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涉企纠纷调解;商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专业委员会,会长轮流制等内部运行机制,推进秘书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商会法治化、规范化和民主办会水平。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党、遵纪、守法、敬业、诚信;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本会活动,关心、支持黄冈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在本行业和所在区域有较强影响力,在省内外依法注册登记的黄冈籍楚商控股企业,均有资格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全国各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省内外各地区的黄冈商会组织或筹备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五)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组织审查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等,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监督;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黄冈市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接受黄冈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引导、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联席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副会长出席),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会长联席会议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长联席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联席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联席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联席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联席会长若干人、监事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联席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应由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并热心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秘书长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监事要切实履行对重大决策、财务工作、会员守法诚信自律等方面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商会应建立监事会。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执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人选,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执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督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得兼任会长、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在监事会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经秘书长提议,并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授权执行秘书长(专职)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涉及选举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举办年会、论坛、项目推介会、经济学术报告会等活动,在开展活动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在举办活动前3个工作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3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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